为进一步规范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详见附件),作为《规则》附录的一部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船舶所有人自取得公务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之日起,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合格的公务船船员。
二、2021年12月1日前已登记公务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公务船舶配员证书。
三、临时用于执行公务的船舶按照其原适用船舶配员管理规定实施配员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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